一名幼稚園5歲女童,慘遭師丈鄭某性侵,官司纏訟7年,高等法院法官以姦淫幼女未遂、鄭某患鼻咽癌等理由,輕判鄭某9個月徒刑,鄭某上訴,最高法院上月駁回,全案定讞,女童家屬大嘆:「公義何在?」

師丈性侵 一度獲不起訴

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日前才做出結論,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,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,均應依「加重強制性交」罪重判;反觀本案竟以9個月輕判收場,引起議論。

判 決書指出,被害女童家屬與幼稚園女教師及其先生鄭某熟識,92年初,家長於早上就將5歲女兒送往鄭家,再由女老師帶到幼稚園。92年8月,鄭某趁妻外出, 脫掉女童褲子,壓她在床上,以手指、生殖器試圖插入其下體未果,造成女童下體紅腫、陰唇裂傷;事後母親發現女兒有異而報案,鄭某始終否認犯行。

93年9月,新竹地檢署以「沒採集精液」、「下體傷害不見得是性侵造成」、「不能盡信女童指控」等理由,將鄭某不起訴處分,家屬及知情者為之譁然,遂聲請再議。94年4月,竹檢對被告測謊未通過,才將全案起訴,這已是案發後1年8個月了,而新竹地院也判鄭某2年半徒刑。

審理期間罹癌 法官輕判

但案件到了高院,卻以最初檢方不起訴的理由,甚至指「測謊不能當成事證」,將鄭某判無罪,家屬不服上訴,最高院撤銷原判決、發回更審,此時傳出鄭某罹患鼻咽癌,高院改以刑法第227條的姦淫幼女「未遂犯」,以及減刑條例,輕判9個月徒刑。

家屬嘆:公義何在?

鄭某不服上訴,最高院於上月駁回,法官在判決書引述鄭某抗辯的一句話「可能是我疼愛孩子的方法錯了!」視為等於「默認」,全案終於確定;女童家屬也開始尋求民事賠償。

熟悉本案的一位資深刑警,難過地說「一個才5歲的女孩,可能編得出遭性侵的情節嗎?由於被告7年來已完全脫產,求償是漫漫長路,無異在凌遲被害家屬,更造成女童一輩子的陰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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